(2013)开民初字第39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国涛与中央储备粮郑州直属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涛,中央储备粮郑州直属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告周国涛与被告中央储备粮郑州直属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开民初字第3999号原告周国涛,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丽,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央储备粮郑州直属库,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化工路四段。法定代表人孙奇辉,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金勇,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周国涛与被告中央储备粮郑州直属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国涛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付若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