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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执字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明强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苏州明强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162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先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明强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群英,总经理。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明强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沙商初字第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上述调解书,苏州明强化纤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货款74155.5元。因苏州明强化纤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沙商初字第00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