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光光与杜腾飞、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光,杜腾飞,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光,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腾飞,男,2002年7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杜县委(杜腾飞之父),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燕霞,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表人:柳明欣。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分公司职员。上诉人李光光为与被上诉人杜腾飞、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光光以与被上诉人杜腾飞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光光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光光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交纳),由上诉人李光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新宝审 判 员 周冬梅代理审判员 董春芬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