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洪澄诉被告黄枫、叶徐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澄,黄枫,叶徐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2号原告洪澄,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黄枫,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叶徐熙,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澄诉被告黄枫、叶徐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以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7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