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黄振林与林强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宁,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黄振宁。被执行人林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律公证内经字第30091号公证书,受理黄振林申请执行林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CZ**的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唐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