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饶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饶某,1962年4月24日,居民。被告朱某,1964年10月20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业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