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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德昌诉杨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昌,杨化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77号原告:周德昌。委托代理人:房孔林。被告:杨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昌诉被告杨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昌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德昌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徐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