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林贞顺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贞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225号罪犯林贞顺,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贞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贞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贞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二年二月至二○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四分,二○一二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贞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贞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吉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