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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007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阚明喜与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711-1号申请执行人:阚明喜,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