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田坝支行与胡兴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田坝支行,胡兴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田坝支行。住所地:秭归县水田坝乡集镇。组织机构代码:58245071-3。负责人唐文斌,系该支行行长。被告胡兴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田坝支行诉被告胡兴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本院提起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鲁功德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邓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