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杨光照盗窃罪、销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光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224号罪犯杨光照,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小学肄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9日作出(1996)厦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照犯盗窃罪、销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7年1月31日作出(1996)闽刑终字第475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光照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6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7年5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杨光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二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四分,二0一二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光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