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莉莉诉被告王长富借款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莉莉,王长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1140号原告:吕莉莉,女,1972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长富,男,年龄不详,农民,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莉莉诉被告王长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莉莉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莉莉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何美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