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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莉莉诉被告王长富借款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莉莉,王长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1140号原告:吕莉莉,女,1972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长富,男,年龄不详,农民,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莉莉诉被告王长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莉莉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莉莉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何美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