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民诉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某申请解除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诉保字第20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73年x月x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普西巷,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73xxxx0054。被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成),男,生于1965年x月x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郎家拐街,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5xxxx0039。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向四川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阆中市古城旅游区(锦屏山)建设项目后续工程建筑加固维修工程”工程款165,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称双方已和解,申请解除对该工程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冻结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向四川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阆中市古城旅游区(锦屏山)建设项目后续工程建筑加固维修工程”工程款165,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