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刑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宗建福诈骗罪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二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某,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3)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征得被告人宗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任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宗某以帮助介绍生意和办理社保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213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2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宗某以介绍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计人民币96000元。2、2013年5月15日、16日,被告人宗某以帮忙办理社保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甲计人民币21000元。3、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宗某以帮忙办理社保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4000元。4、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宗某以介绍油漆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商某人民币300元。案发前,被告人宗某退还被害人董某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宗某与被害人朱某、商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朱某及商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董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欠条、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宗某认罪、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宗某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洁人民陪审员 汪克良人民陪审员 谈志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冯亚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