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蔡德颂与彭学亮、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颂,彭学亮,张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385号原告:蔡德颂,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培近。被告:彭学亮,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桂玲,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蔡德颂与彭学亮、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两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德颂对被告彭学亮、张桂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葛新伦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