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刘民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葛某与金某甲、金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金某丁,金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刘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智恒庭,大丰市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甲,居民。被告金某乙,居民。被告金某丙,居民。被告金某丁,居民。被告金某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金某丁、金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4年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 锦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锦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