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刘民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葛某与金某甲、金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金某丁,金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刘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智恒庭,大丰市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甲,居民。被告金某乙,居民。被告金某丙,居民。被告金某丁,居民。被告金某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金某丁、金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4年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  锦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锦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