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廖宝祥、范瑞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55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法定代表人陈南欢,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和、曾秋波,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廖宝祥。被告范瑞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廖宝祥、范瑞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552-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廖宝祥、范瑞娟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屋一间(合同号Y11XXXX)。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95元、财产保全费589.55元,共计12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冼文舜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房观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