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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吉牛日布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玉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某某某,男,1989年3月出生。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至6月,被告人吉某某某先后窜至武威市、张掖市、玉门市等多处居民小区,采用沿天然气管道攀爬入室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9238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武威市金羊镇蔡庄小区4号楼4单元楼下,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进入201室高某家中,盗窃索尼照相机1部、现金100元。随后又窜至该小区3号楼1单元楼下,采用上述手段进入301室王某某家中,乘人熟睡之机,盗窃现金400元。2、2013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武威市凉州区正和小区2号楼2单元楼下,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进入402室孙某某家中,乘人熟睡之机,盗窃现金200元。3、2013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张掖市防疫站家属楼东单元楼下,再次采用上述手段进入301室吴某某家中,乘人熟睡之机,盗窃现金3000元。4、2013年6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玉门市新市区玉关路农发行住宅楼1单元楼下,采用同样手段进入601室梁某家中,乘人熟睡之机,盗窃“卡西欧”EF550D手表1块、“周大生”牌黄金项链1条、现金1600元。随后,其再次攀爬天然气管道进入该住宅楼2单元8号丁某某家中,盗窃“老凤祥”铂金Pt950钻石戒指1枚、现金1000元。当晚,被告人吉某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再次翻入该小区1单元4楼东户吕某某家、2单元3楼东户邱某某家,未盗窃到财物。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卡西欧”牌手表价值2070元,“周大生”黄金项链价值3938元,“老凤祥”铂金Pt950钻石戒指价值288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均未追回。5、2013年6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玉门市新市区盛远小区4栋5单元楼下,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进入201室王某某家中,乘人熟睡之机,盗窃现金950元。6、2013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玉门市新市区花园小区10栋3单元楼下,再次采用上述手段进入2楼西户高某某家中,乘人熟睡之机,盗窃现金2100元。7、2013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玉门市新市区花园小区14栋2单元楼下,采用相同手段进入6号薛某某家中,乘人熟睡之机,盗窃现金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继周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韩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