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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千商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旭川化学(昆山)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努捷利鞋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千商初字第0024号原告旭川化学(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新乐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2518225-1。法定代表人阮晓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尚任。被告东莞市努捷利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草墩工业区北潢路,组织机构代码66154322-1。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旭川化学(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2元,减半收取5826元,由原告旭川化学(昆山)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杭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