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他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诉江素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素雅,唐蓓,汪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046号原告: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庭,董事长。被告:江素雅。被告:唐蓓。被告:汪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素雅、唐蓓、汪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素雅、唐蓓、汪秀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素雅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南山路西侧西巷街区2-3-301号房屋、唐蓓所有的宁国市��津办事处时代广场4A栋1单元102室房屋、汪秀红所有的宁国市山门南路新城花苑9栋50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继续由三被告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损毁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桂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