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秦棋与张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棋,张凯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87号原告:秦棋,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凯伦,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棋与被告张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棋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凯伦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张凯伦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登贵名下,位于合肥市X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X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军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