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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民辖终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美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市美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辖终字第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皋城东路。法定代表人王琼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美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炳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向荣,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六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美铭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美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淮开民辖初字第0009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六安公司上诉主要理由为:双方从未签订过《工业品买卖合同》,被上诉人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没有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加盖的公章与本公司持有的公章不一致,且合同签字人员不是本公司工作人员,是无效合同。双方认可的2011年11月3日和11月12日空调、冰箱代理合同中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美铭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2011年11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原告作为索伊产品在江苏淮安市除金湖、洪泽、盱眙外全部地区品牌代理的一致意见,双方就索伊空调、冰箱代理销售事宜签订合同。双方对合同终止后回购事宜等作了明确约定。现双方已终止合同关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终止后的回购事宜,均未果。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回购现库存商品,并支付回购商品价款47505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美铭公司随状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2011年11月3日六安公司(甲方)与美铭公司(乙方)签订的《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索伊空调在江苏省淮安市除金湖、洪泽、盱眙外全部地区品牌代理客户。协议对区域管理、代理销量、网点开发等作了约定。供货方式为按照乙方提交的月订货计划和订货单订货。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院起诉。第十六条约定: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承诺在2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将乙方库存的甲全部产品按原进货价一次性回购完毕。该协议落款处甲方盖有“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王琼峰”和代表“周新”签名;2、2011年11月12日六安公司(甲方)与美铭公司(乙方)签订的《索伊冰箱2012年度品牌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索伊冰箱在江苏省淮安市除金湖、洪泽、盱眙外全部地区品牌代理客户。协议对区域管理、代理销量、网点开发等作了约定。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院起诉。该协议落款处甲方盖有“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王琼峰签名;3、2011年11月18日,出卖人六安公司与买受人美铭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标的为三种规格型号索伊空调共350套,同时注明“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以买受人计划单和出卖人销售出库单为准。”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协商,合同终止后,买受人库存出卖人产品,出卖人按供价回购;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合同终止,出卖人回购买受人库存出卖人产品纠纷在买受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合同落款处出卖人盖有“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专用”印章,并有委托代理人“周新”签名。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美铭公司起诉时提交的2011年11月18日上诉人六安公司与其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六安公司回购买受人美铭公司库存出卖人产品纠纷,约定“在买受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虽然上诉人只认可2011年11月3日和11月12日空调、冰箱代理合同,认为《工业品买卖合同》纯属被上诉人美铭公司单方伪造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含对地域管辖的审查)只作形式审查,该《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新”签名,且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可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解决履行该合同中发生的回购纠纷,达成了管辖法院约定,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洁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源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