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上海润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的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袁建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润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万的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袁建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384号原告上海润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709号26幢203室。法定代表人杨奕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的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48号4020。法定代表人杨贤荣。被告袁建达,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XX。原告上海润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润谊公司)诉被告万的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万的公司)、袁建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遂采用公告送达,并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润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臻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在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均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谊公司诉称,2009年4月起,润谊公司与上海谷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谷喜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润谊公司向谷喜公司提供电子数码、通信产品等,由谷喜公司代销,在销售产品后由谷喜公司将货款结算给润谊公司。自2009年7月开始,谷喜公司以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为由拖欠润谊公司货款。此后,润谊公司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谷喜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47,327元;要求袁建达对于谷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谷喜公司被破产清算,故由上海在握生物基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生物公司)出面与润谊公司在2011年1月1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生物公司清偿谷喜公司所欠润谊公司的货款,袁建达为生物公司在该《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生物公司向润谊公司支付了货款6万元,但未能继续履行债务,故润谊公司再次提起诉讼,因生物公司已经变更名称为万的公司。现要求判令万的公司支付货款787,327元;判令万的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判令袁建达对于万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的公司、袁建达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润谊公司向本院提起(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8129号案,要求谷喜公司支付货款847,327元;要求袁建达对于谷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谷喜公司被宣告破产,故由谷喜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出庭应诉。该案中润谊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由谷喜公司自2009年7月15日至2009年10月12日间出具的确认函。谷喜公司确认拖欠润谊公司货款551,493元。该案审理期间,润谊公司和生物公司、袁建达于2011年1月10日签订《协议书》。内容为鉴于生物公司购买润谊公司手机等货物,现各方就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如生物公司可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则付款金额为35万元;2、如生物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则付款全部金额为42万元;3、如生物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上述款项的,则生物公司向润谊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10万元;4、袁建达对于生物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直至生物公司将款项还清为止;5、在签订本协议之日,生物公司支付给润谊公司3万元,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给润谊公司3万元,之后自2011年7月7日起每月偿还5,000元,付款总金额包含所有已付款项;6、如润谊公司注销、解散、破产等情况的,润谊公司股东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生物公司仍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润谊公司的股东承担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7、如生物公司注销、解散、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况的,由生物公司固定或者分立、合并后的企业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8、本协议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润谊公司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撤回(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8129号案的诉讼,且在该案中不得再向袁建达主张任何权利;……。上述《协议书》签订后,润谊公司即向本院撤回(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8129号案的起诉,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制作(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8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润谊公司撤回起诉。嗣后,生物公司、袁建达向润谊公司支付6万元,但未能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形成纠纷,由润谊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生物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2012年12月5日变更名称为万的公司。上述事实,由润谊公司提供的(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8129号民事裁定书、《协议书》、谷喜公司出具的欠款确认函、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经质证所证明。本院认为,润谊公司和生物公司、袁建达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润谊公司在(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8129号案中主张的债权为847,327元,在扣除其已经收取的6万元后,在本案中主张的债权金额为787,327元。因《协议书》对于生物公司的债务金额表示为77万元,在扣除润谊公司已经收取的6万元后,本院确认生物公司的债务应为71万元。袁建达在《协议书》中承诺对生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确定为连带保证责任。生物公司和袁建达均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按约承担违约金10万元。生物公司经工商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万的公司,生物公司在《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由万的公司承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的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润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1万元;二、被告万的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润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三、被告袁建达对被告万的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袁建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的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3元,由原告上海润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3元,由被告万的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国民审 判 员 唐旭华代理审判员 蔡文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褚剑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