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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大渡河食品有限公司与博得天策营销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大渡河食品有限公司,博得天策营销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四川省大渡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甘溪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富荣,系四川省大渡河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明(特别授权),系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燕,男,生于1957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博得天策营销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号**层*单元1225。法定代表人王宇,系博得天策营销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大渡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得天策营销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大渡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大渡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大渡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77元,减半收取2938.50元,由原告四川省大渡河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瑞谦审 判 员  黄雪梅人民陪审员  许志洪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旷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