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管民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翠华、张全红等与纪荣标、纪长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华,张全红,张全军,纪荣标,纪长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管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王翠华,居民。原告张全红。原告张全军,居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云志。被告纪荣标,居民。被告纪长江,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洞庭湖路277号。负责人朱宏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啸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华、张全红、张全军与被告纪荣标、纪长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华、张全红、张全军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华、张全红、张全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华、张全红、张全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