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正贵与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贵,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79号原告:张正贵,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建筑,住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奚玮,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尤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法定代表人:邱启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瑞先,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先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于金,男,汉族,1958年10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汪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贵诉被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贵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正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正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69元,减半收取11384.5元,由原告张正贵负担。审 判 长 范云茂代理审判员 冯韵东人民陪审员 邓会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