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初字第4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北京京华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宏盛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华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盛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4126号原告北京京华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昌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6754278-8。法定代表人殷桂忠,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政,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修学琴,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市宏盛兴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华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宏盛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华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宏盛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卢宝恒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人民陪审员 夏志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郝志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