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72号谭伟明诉范家权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明,范家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72号原告:谭伟明,男。被告:范家权,男。委托代理人:文某,谢某。原告谭伟明诉被告范家权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伟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赤戈审 判 员 蔡月梅人民陪审员 陈志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