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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翔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黄清波危险驾驶案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翔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翔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思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黄XX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翔安区新圩镇新霞南路镇口路附近路段时,与对向由黄XX驾驶的闽D7S8**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损害后果。经检测,被告人黄XX发生事故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5.86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XX因受伤被送医治疗。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XX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黄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XX、陈XX的证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产品合格证、全国被盗抢车辆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予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晓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