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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商水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周某某、郝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水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商水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川、男、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周某某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行执字第11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周某某、郝某某履行商人口征决字(2013)第2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周某某、郝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郝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郝某某夫妇的存款327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高艳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