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渑民一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如群、宋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如群,宋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渑民一金初字第35号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美玲,该公司资产部经理。被告宋如群,男,成年,汉族。被告宋海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如群、宋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元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 年 法代理审判员 苏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张 晶 晶二○一四年元月七日书 记 员 上官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