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曾华飞诉曹晓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华飞,曹晓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曾华飞,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标,肇庆市大旺综合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曹晓玲,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曾华飞诉被告曹晓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华飞以咨询女儿曾学怡的个人意见,女儿决定仍跟随母亲生活为由,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范畴,撤诉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华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华飞自行负担。审判长 宋盛才审判员 毛亚萍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彭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