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神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葛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神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神县南街53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该联社职工。被告葛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葛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曹素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豆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