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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华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荣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华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建荣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嘉峪关市华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书娴,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建荣,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13日上列原告诉被告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峪关市华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市华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华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1771元,由原告嘉峪关市华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