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睢民诉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光侠与王珍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侠,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睢民诉保字第25号申请人刘光侠。被申请人王珍,余项不详。申请人刘光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王珍名下的苏N9U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光侠请求对登记在王珍名下的苏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王珍名下的、现停放在睢宁县顺宁车厂院内的苏N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查封期间的财产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查封期间的财产由睢宁县顺宁停车厂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秀金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魏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