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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一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徐亚荣与李冬喜、陈希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荣,李冬喜,陈希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945号原告徐亚荣,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陈希花(户籍名陈西花),女,1972年7月8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保庆,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荣诉被告李冬喜、陈希花(户籍名陈西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亚荣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徐亚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亚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1元,减半收取795.50元,由原告徐亚荣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军代理 审 判员 董 星人民 陪 审员 刘 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代 云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