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爽与被告刘金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爽,刘金仓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成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曹爽,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金仓,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查明,原告曹爽与被告刘金仓于2013年1月6日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刘殊勋由被告抚养,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婚生子刘殊勋由被告刘金仓抚养;二、原告曹爽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为:自协议达成之日,双休日由原告曹爽抚养,寒暑假原、被告轮流抚养,各抚养十天,每年春节轮流抚养。每次接送孩子由原告和被告或被告父母提前联系。三、如原告违反上述约定,自愿放弃探视权;如被告违反上述约定,自愿将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四、其他无争议。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宋聚新审 判 员 徐德民人民陪审员 宋述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孔 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