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谭道祥诉被告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道祥,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谭道祥,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高鹏,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道祥诉被告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道祥于2014年1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道祥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道祥撤回对被告高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谭道祥负担。审 判 员 于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