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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谭道祥诉被告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道祥,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谭道祥,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高鹏,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道祥诉被告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道祥于2014年1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道祥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道祥撤回对被告高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谭道祥负担。审 判 员  于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