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郭某、高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无业。被告人高某,公司职员。辩护人周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13年10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3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忠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高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系深圳市志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主管,主要负责该公司的外单业务。2013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高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万福广场逛街时,看见被告人郭某在此联系制作假印章,于是决定让郭某为其伪造一枚“深圳市志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假印章,以方便自己跑业务使用。随后,被告人高某预交了2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郭某作为订金。当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携带制作好的假印章再次来到万福广场准备与被告人高某交易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在被告人郭某身上查获伪造的“深圳市志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以及伪造的假学历证书两本。案发后,深圳市志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高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高判处缓刑。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高某无视国家法律,私自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动机较为单纯、公章未实际使用等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二、被告人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三、涉案伪造印章及假学历证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詹 舒书记员 陈恒丽(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