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保申与李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申,李春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保申。被告李春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申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申撤回对被告李春山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焦智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