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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保申与李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申,李春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保申。被告李春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申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申撤回对被告李春山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焦智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