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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肖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慧,徐云霞,葛亚华,申荣,孙联国,施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127号申请执行人肖慧。委托代理人杨永明(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云霞。被执行人葛亚华。被执行人申荣。被执行人孙联国。被执行人施洋。肖慧与徐云霞、葛亚华、申荣、孙联国、施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肖慧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74687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韦翔龙执行员  徐恒山执行员  许继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严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