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射洪县某某页岩砖厂与被告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某某页岩砖厂,文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射洪县某某页岩砖厂,住所地射洪县金家镇。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厂厂长。被告文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4日,四川省射洪县金家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某某页岩砖厂与被告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洪县某某页岩砖厂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县某某页岩砖厂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射洪县某某页岩砖厂自愿负担。审判员 向建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田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