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龙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朱美陵诉石堡镇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陵,陕西省黄龙县石堡镇人民政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龙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朱美陵,女,生于1965年3月20日。被告陕西省黄龙县石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永刚,系石堡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陵诉被告陕西省黄龙县石堡镇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朱美陵承担。审 判 员 吴岗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代 强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