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5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吴学究与韩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究,韩李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003号原告:吴学究,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韩李祥,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海盐县。原告吴学究与被告韩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976.5元,由原告吴学究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陆学欣审 判 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尹伯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