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00338裁定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3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