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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00338裁定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3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