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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8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湖州康山街道久兴汽车维修设备商行与黄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康山街道久兴汽车维修设备商行,黄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8178号原告:湖州康山街道久兴汽车维修设备商行,住所地:湖州市二环西路658号江南车城D区**号*层。经营者:崔一山,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慧娟,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黄国荣,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原告湖州康山街道久兴汽车维修设备商行与被告黄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康山街道久兴汽车维修设备商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国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康山街道久兴汽车维修设备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湖州康山街道久兴汽车维修设备商行负担。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