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城镇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周某,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秀军代理审判员 冷明明陪 审 员 石丰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洪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