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梁路标与赵卫东、潍坊金东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路标,赵卫东,潍坊金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宋学友核稿:审核: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0号原告梁路标,1966件10月15日生。被告赵卫东。被告潍坊金东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路标诉被告赵卫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鲁潍昌房权证乐改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郄本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