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承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梁桂君与楚爱庆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桂君,楚爱庆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梁桂君被申请人楚爱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楚爱庆在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县支行高寺台分理处帐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