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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强与孙颖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强,孙颖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强,男,1987年1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颖辉,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毛景坤(孙颖辉之夫),1972年8月16日出生。上诉人林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强于2014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孙颖辉负担一千二百五十元(已交纳一千一百五十元,剩余一百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林强负担一千零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林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红代理审判员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钟 贝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